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242號
- 原告
- 路易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禮
- 訴訟代理人
- 余宏麟
- 被告
- 承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威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臺中市沙鹿區,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以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所定之行為地定其管轄法院,惟民事訴訟法第15係規定侵權行為之管轄法院,而兩造間為契約行為,自無從依行為地定其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