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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24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路易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禮
訴訟代理人
余宏麟
被告
承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威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臺中市沙鹿區,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以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所定之行為地定其管轄法院,惟民事訴訟法第15係規定侵權行為之管轄法院,而兩造間為契約行為,自無從依行為地定其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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