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285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康捷境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許詠翔
- 訴訟代理人
- 吳泓叡
- 訴訟代理人
- 杜梅福
- 被告
- 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紹齊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285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通 譯 陳怡晴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266元,及其中新臺幣21,133元自民國113 年5 月6 日起、其餘新臺幣21,133元自113 年5 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