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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285 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施月燿施月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康捷境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詠翔
訴訟代理人
吳泓叡
訴訟代理人
杜梅福
被告
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紹齊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285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通 譯 陳怡晴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266元,及其中新臺幣21,133元自民國113 年5 月6 日起、其餘新臺幣21,133元自113 年5 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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