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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林元浩

  • 原告
    徐欣平
  • 被告
    艾沛羅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584號 原 告 徐欣平 被 告 艾沛羅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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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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