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711號
- 原告
- 宇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璟儀
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喜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湖小字第711號
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喜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