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宇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駱璟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711號 原 告 宇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璟儀 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喜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