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77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林雅瑟
- 被告
- 張聿欣即艾美佳人美甲工作坊
- 訴訟代理人
- 李相漮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771號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28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9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可以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在被告店內購買美甲會員儲值服務,因被告已經停業無法繼續提供服務,原告請求返還儲值金,即屬有據。
二、但原告在儲值後沒有積極消費,而且因為儲值會員在消費上也有優惠,這點在退費上面,應該加以考慮,將該優惠返還店家,另外因為退還儲值金需由消費者負擔一定的手續費用,也可以認為合理。
三、根據以上各點以及被告所提出之折扣計算表,被告抗辯應返還的金額為新臺幣8,128元可以接受,故依此金額判命被告返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