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774號
- 原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劉建甫
- 被 告
- 貓咪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貓貓咪咪有限公司、
- 貓貓咪咪桌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貞懿
- 被 告
- 楊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4,35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