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貓咪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77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 告 貓咪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貓貓咪咪有限公司、貓貓咪咪桌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懿 被 告 楊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4,35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