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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89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蔡志宏

原告
黃昭誠
被告
國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以上分別是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的規定。

二、經查,被告之登記所在地是在桃園市中壢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該址應即為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是依前述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現在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我院起訴,顯然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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