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謝昀容、陳于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925號 原 告 謝昀容 訴訟代理人 謝承璋 被 告 陳于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2萬1千元本息。惟查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蘆洲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認上開戶籍址為被告之住所。是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原告雖於起訴狀主張其係於通訊軟體LINE上遭詐騙集團以可投資虛擬貨幣為由詐騙,而認臺灣負責營運通訊軟體LINE之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內湖區)之本院應有管轄權。惟查,臺灣負責營運通訊軟體LINE之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雖在臺北市內湖區,惟該公司於網路上之相關資料亦登載「台灣總部轉移至臺北市內湖區,佔地3,000坪 共七個樓層,一、二樓是半開放空間,三樓以上是台灣員工辦公區域,容納辦公室近900名員工」,此有相關網路資料 可稽,而依上開資料,並無從證明有原告所稱之網頁主機設在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之情形;再者,依LINE日本總公司於西元2021年3月17日發布之說明亦可知:「LINE的 全球(包括台灣)用戶資料只存放於韓國和日本。LINE存放資訊的日本伺服器系統符合ISO 27001資訊安全管理系統、SOC2&SOC3(Sys Trust)等資安管理制度並且持續維護,以保護 使用者個人資訊與隱私。」,亦有該部分資料可參;況就通訊軟體LINE若於臺灣有相對應主機機房,除須符合高度資安之管理制度及設備,及相關水、電、消防、防震等配套,當非可任意設置於一般之辦公大樓內,而原告亦未能舉證其所稱之主機機房係設本院轄區,亦未能舉證詐騙集團傳送相關詐騙資料之地點在本院轄區或原告上網瀏覽詐騙集團傳送網頁之地點在本院轄區,自無從依其所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註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意旨而主張本院亦有本件侵權行為之管轄。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