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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927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徐文瑞徐文瑞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尹新堯
訴訟代理人
葉穰嫻
被告
陳柏青即青廷商行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927號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9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

0 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207元,及自民國(下同)112 年7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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