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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建簡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雅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榮
被告
帝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係位於臺中市北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參,至於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並非作為營業所使用,此經被告陳明在卷,依上述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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