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救字第40號
- 聲 請 人
- 林明志
- 相 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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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張政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但應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僅稱已退休,且賴以維生之租金收入已被扣押(即聲請人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等語,雖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8月20日士院鳴113司執勇字第70975號關於不動產查封登記函文為證。惟依該函文僅得知悉上開不動產經查封之客觀事實,並無從釋明原告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原告亦未提出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則其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