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林明志、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張政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明志 相 對 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但應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僅 稱已退休,且賴以維生之租金收入已被扣押(即聲請人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等語,雖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8月20日士院鳴113司執勇字第70975號關於不動產查封登記函文為證。惟依該函文僅得知悉上開不動產經查封之客觀事實,並無從釋明原告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原告亦未提出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則其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