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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0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徐文瑞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大維即大大寵物商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玖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孝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207元(計算式:277,057-179,850=97,20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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