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0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大維即大大寵物商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玖崧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孝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207元(計算式:277,057-179,850=97,20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