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10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騰達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榮燴
- 訴訟代理人
- 洪維辰
- 被告
- 金湧長生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寶麒
- 訴訟代理人
- 許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107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國113年8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2,1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