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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120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李碧華
訴訟代理人
林長茂
被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兩造各自提出之書狀及本件歷次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被告持有原告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1592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其票面金額暨自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有系爭裁定影本可參。系爭本票既已由被告持以行使票據權利,原告則爭執系爭本票之效力及債權,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票據債權存否已發生爭執,則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確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於法相符,合先敘明。

㈡關於系爭本票效力及票據債權存否之認定:

⒈按,發票人就票據上應記載之事項,固非不得授權執票人自行填寫。然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本此發票人於票據交付前尚不得自行改寫金額之立法本旨以觀,若發票人以空白票據交付,授權執票人於交付後自行填寫金額,自非法之所許。除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外,執票人不得主張其自行填載之票據為有效,對於發票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55號判決要旨參考)。

⒉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本票於其簽名時是空白的等語;被告則陳稱系爭本票為原告向訴外人索尼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索尼公司)購滿保養品,向被告辦理購物分期付款而簽發等語。經核,檢視被告提出之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下稱系爭申請書),其上手寫記載辦理分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但系爭本票之金額欄,係以數字國字大寫打印(或蓋印)方式填載4萬元(即肆萬零仟零佰零拾元整),二者之金額不同。而關於系爭本票金額填載情形,被告自陳:金額4萬元為被告業務代理人員誤蓋,應以3萬6,000元為準,原告先與索尼公司成立買賣後,索尼公司會寄到被告公司,再由業代處理等語。由此可知, 原告主張其簽名時,系爭本票為空白乙節,堪信屬實。而系爭本票上,雖有「發票人授權持票人得視實際狀況自行填載發票日、本票金額、到期日、付款地及債權受讓人」之文字(下稱系爭授權條款),但觀諸系爭申請書之格式及內容,顯然係被告單方事先印製提供特約商使用之定型化契約,而系爭本票位於最下方約不到1/8之範圍,客觀上,與通常社會交易時一般人容易辨識之票據外觀並非相同,一般消費者是否得以辨識而認知票據屬性,並非無疑;且系爭授權條款之字體甚小,顯難期待一般消費者可在交易之短時間內理解簽署文書之法律性質及效果,是以,原告是否具有簽發系爭本票之效果意思,顯屬有疑。再者,依前揭說明,有關填寫票面金額部分,毫無限制之概括授權,亦不生授權之效力。綜上所述,被告人員事後填載金額4萬元部分,對於原告而言,無從發生效力,仍屬未記載金額之本票。而系爭本票於原告發票時既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自屬無效,原告即無庸負擔發票人之票據責任。又,本件兩造間為系爭本票直接前後手關係,被告並非經他人而受讓系爭本票,自無票據法第11條第2項善意取得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票裁定案號: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922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載發票日  (民國)  票載到期日   (民國)  李碧華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萬元 112年11月23日 1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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