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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許凱翔
  • 法定代理人
    陳明楷

  • 原告
    安心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340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安心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明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創鉅有限合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抗告駁回之裁定提 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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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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