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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34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許凱翔

抗告人
原告
安心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明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創鉅有限合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抗告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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