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344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
- 法定代理人
- 錢薇娟
- 訴訟代理人
- 周佩倫律師
- 被告
- 宸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盛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兩造所簽訂之T1聯盟合作夥伴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增補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7萬2,500 元本息。惟查:依系爭合約書第八條(一般條款)第8項約定:如有爭訟之必要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而增補協議書亦載係就原合約內容為增補,是為原合約之一部分。是以,本件自應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