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5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徐文瑞徐文瑞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被告
董育秀即永兆企業社
166、168、170號
166、168、170號
168號10樓

                 住○○市○○區○○○街

                  00巷0○0號

                 居桃園市大溪區中正東路

                  18之1號11樓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54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 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3日上午

09時3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5,816 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5,4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