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家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56號原 告 林家裕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