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59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1596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訴訟代理人
- 郭志銓
- 被告
- 吳宏泰
- 被告
-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庭 住苗栗縣○○鎮○○里○○00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5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114年2月1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賴慧玲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經當庭勘驗監視錄影器畫面,被告吳宏泰依路面引導線行駛,係原告保戶左切時未保持適當距離致生本件碰撞,無從認為被告有過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