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5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許凱翔許凱翔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1596號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郭志銓
被告
吳宏泰
被告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庭 住苗栗縣○○鎮○○里○○00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5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114年2月1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賴慧玲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經當庭勘驗監視錄影器畫面,被告吳宏泰依路面引導線行駛,係原告保戶左切時未保持適當距離致生本件碰撞,無從認為被告有過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