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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許凱翔許凱翔

  • 當事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宏泰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1596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郭志銓 被 告 吳宏泰 被 告 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庭 住苗栗縣○○鎮○○里○○00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5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114年2月1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賴慧玲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經當庭勘驗監視錄影器畫面,被告吳宏泰依路面引導線行駛,係原告保戶左切時未保持適當距離致生本件碰撞,無從認為被告有過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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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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