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60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1600號
- 原告
- 遠雄U-TOWN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致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炳宏
- 被告
- 愛瑪實業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林益弘
- 法定代理人
- 朱冠臻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600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2 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4,750 元,及其中新臺幣247,897元自民國113 年8 月24日起,其中新臺幣156,853 元自民國114 年2 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事實與理由要領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其中原告當庭擴張之利息起算日應自114 年2 月27日起算,超出部分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