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600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許凱翔許凱翔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1600號

原告
遠雄U-TOWN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致銘
訴訟代理人
陳鴻仁
訴訟代理人
陳炳宏
被告
愛瑪實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益弘
法定代理人
朱冠臻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600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2 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4,750 元,及其中新臺幣247,897元自民國113 年8 月24日起,其中新臺幣156,853 元自民國114 年2 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事實與理由要領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其中原告當庭擴張之利息起算日應自114 年2 月27日起算,超出部分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