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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80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施月燿施月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告
賴岳民即金鑽沐足館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8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2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通 譯 陳怡晴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37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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