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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285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蔡志宏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周言叡即抱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 告 周言叡即抱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285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7,529 元,及自民國112 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年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94元,及自民國112 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年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3,75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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