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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301 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告
張素卿即陳亮琮即東禾工程行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亮哲

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301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 年4 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4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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