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30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張素卿即陳亮琮即東禾工程行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亮哲 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301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