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泓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沛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31號原 告 泓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沛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中任1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高義添,並非該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7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