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許凱翔

原告
泓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沛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中任1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高義添,並非該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