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3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璇
- 被告
- 陳阿部即泓部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3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4,485 元,及自民國112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9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週年利率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08元,及自民國112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9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週年利率年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7,329 元,及自民國112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0%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9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週年利率年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四、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4,41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