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423號
- 原告
- 泰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哲靖
- 訴訟代理人
- 林宏杰
- 被告
- 徐惠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惠容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業據其提出估價單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950元、第2項金額為13,000元、第3項金額為100,000元,總計420,95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原告僅繳納1220元,尚應再行繳納3,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