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44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涂明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斌
- 被告
- 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姬健文
- 被告
- 黃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6,596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均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