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原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465號原 告 原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智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