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李智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468號 原 告 李智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俥亭停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