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485號
- 原告
- 蘇信宇
- 被告
- 築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劍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向被告購買房地及車位,並簽訂預售房屋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惟因購買之車位與系爭契約圖示不符,而請求減少價金等情。依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書第26約定:「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契約房地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依系爭契約書第2條所示,原告所購買之房屋坐落於新北市三重區,係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