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48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淳 被 告 鄭心堯即心妍燈光音響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489 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144 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22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