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510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于仲魯
- 被告
- 音創電子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朱陳婉如
- 被告
- 張榆澤
- 人 9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510 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 )新臺幣195,222 元,及其中新臺幣194,517 元自民國112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 計算之利息,及(2 )新臺幣3,967 元,及其中新臺幣3,907 元自民國112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2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