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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510 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于仲魯
被告
音創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朱陳婉如
被告
張榆澤
人 9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510 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 )新臺幣195,222 元,及其中新臺幣194,517 元自民國112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 計算之利息,及(2 )新臺幣3,967 元,及其中新臺幣3,907 元自民國112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2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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