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郭佳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536號 原 告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富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66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萬3,09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