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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謝富來

  • 原告
    季耀祖
  • 被告
    張勛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627號 原 告 季耀祖 被 告 張勛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劉嫣婷 黃貞敏 許庭禎 追加被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追加他訴,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所列7款 之事由。如不符合追加要件,依同法第258條第2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追加之訴。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略以:被告張勛程(下逕稱其名)為訴外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運租車)委託之承包商極致租賃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又原告因使用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之信用卡搭乘機場接送車輛,認中信有委託和運租車之實,並以中信、和運租車及張勛程列為共同被告,嗣後原告又於民國113年2月5日具狀追加被 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並撤回和運租車之訴,然其追加事由經核均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所列7款事 由,及原告對於追加之訴已無適用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可能,故本件原告對於追加被告所為訴之追加,並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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