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季耀祖、張勛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627號 原 告 季耀祖 被 告 張勛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劉嫣婷 黃貞敏 許庭禎 追加被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追加他訴,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所列7款 之事由。如不符合追加要件,依同法第258條第2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追加之訴。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略以:被告張勛程(下逕稱其名)為訴外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運租車)委託之承包商極致租賃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又原告因使用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之信用卡搭乘機場接送車輛,認中信有委託和運租車之實,並以中信、和運租車及張勛程列為共同被告,嗣後原告又於民國113年2月5日具狀追加被 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並撤回和運租車之訴,然其追加事由經核均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所列7款事 由,及原告對於追加之訴已無適用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可能,故本件原告對於追加被告所為訴之追加,並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