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寶徠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宗路 人 被 告 林宗路 被 告 林宗輝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67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618 元,及自民國(下同)113 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25%計算利息,暨自113 年2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3,42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3 項規定視同自認,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