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74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滝生魚片水產有限公司
- 被告
- 凌子柔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74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國113年8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5,6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