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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92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許凱翔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歐陽方奕 住○○市○○區○○路000號8樓
被告
王進後(即陳聖昌即輝平企業社之承受訴訟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住雲林縣○○鎮○○00號

      陳說(即陳聖昌即輝平企業社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924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理由要領:

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11466台北市○○區○○○路○段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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