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95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宋毓娟即宋氏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958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014 元,及自民國( 下同) 113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部分按上開利率10% 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朱鈴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