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聲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喵屋寵物精品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彥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喵屋寵物精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沈雋恒即沈榮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沈雋恒即沈榮嵩」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沈雋恒即沈榮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應予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