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聲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寬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喵屋寵物精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沈雋恒即沈榮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沈雋恒即沈榮嵩」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沈雋恒即沈榮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應予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