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聲字第56號
113年度湖簡字第953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鋐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翰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群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峻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暨聲請移轉管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買賣合約書第8條約定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17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