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利兆穎、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利兆穎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1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起訴未檢起訴狀附繕本(含相關證據),亦應於5日內一併檢送到案,以利本院送 達被告為答辯,逾期未補正,亦一併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