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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
    潘孝勇

  • 原告
    黃大維即大大寵物商行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黃大維即大大寵物商行 法定代理人 潘孝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崧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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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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