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黃大維即大大寵物商行、潘孝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黃大維即大大寵物商行 法定代理人 潘孝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崧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