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鼎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217號 原 告 鼎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聯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高鳳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志宇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青春嶺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26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