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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高鳳鶯

  • 原告
    鼎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217號 原 告 鼎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聯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高鳳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志宇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青春嶺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26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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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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