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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217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鼎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聯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高鳳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志宇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青春嶺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26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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