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泓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沛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33號 原 告 泓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沛泓 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927元,應補正第一 審裁判費5,070元。 (二)請補正兩造歷年來之書面契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