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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泓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沛泓
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927元,應補正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二)請補正兩造歷年來之書面契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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