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賴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訴訟代理人 洪欽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展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另應補正管 理費繳納之相關契約或規約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上開補正,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