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337號
- 原告
-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賴偉
- 訴訟代理人
- 洪欽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展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另應補正管理費繳納之相關契約或規約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上開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湖補字第3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展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另應補正管理費繳納之相關契約或規約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上開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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