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351號原 告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訴訟代理人 高敏輔 上列原告與被告野獸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