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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 原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366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尹新堯 葉穰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青即青廷商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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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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