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366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尹新堯 葉穰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青即青廷商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