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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1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安心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明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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