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安心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14號 原 告 安心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明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