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施月燿

  • 當事人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99號 原 告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俊 訴訟代理人 林天祥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種子艾森品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萬9,81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朱鈴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