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99號
- 原告
-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俊
- 訴訟代理人
- 林天祥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種子艾森品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萬9,81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