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佑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05號 原 告 黃佑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地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邱明慧